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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文件
苏体经〔2014〕2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体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省体育局国内差旅费管理,现将《江苏省体育局差旅费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机关各处室、体总秘书处遵照执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体育局差旅费管理规定
江苏省体育局
2014年4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体育局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体育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体育总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及体总秘书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根据省体育局差旅费审批依据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预算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及体总秘书处应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体总秘书处根据年初下达的预算总指标,做好差旅费年度和月度预算支付计划,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预算。
第七条 公务出差事先应得到批准,填制《江苏省体育局公务出差审批单》,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体总秘书处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跨部门联合出差的,由牵头处室负责人或牵头处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 驾驶私家车公务出差的不得报销差旅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实行一事一结,出差人员应及时报销相关差旅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车辆通行时间计算。带车出差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参加会议、培训、活动、比赛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参加会议、培训、活动、比赛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市内交通费除外。
第四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机关人员与事业单位人员共同出差的,机关人员住宿费用需单独开具住宿发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江苏省体育局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相关报销凭据。票据遗失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相关人员出差的,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同意,予以报销借用人员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活动、比赛,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活动、比赛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活动、比赛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活动、比赛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活动或比赛通知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下派和上级借用、扶贫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应当加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处室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处室要强化差旅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局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体育经济处会同纪检监察室对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的,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处室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各事业单位、体育协会可参照执行,或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训练单位根据运动队外出训练、比赛特点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省另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中央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 住宿费限额(人,天) | 伙食补助费 (人,天) |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附件2
江苏省体育局公务出差审批单 | |||||||||||||||
年月日 | |||||||||||||||
部门名称 |
| 出差人姓名 |
|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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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 差旅 | □会议□培训□活动 | ||||||||||||
出差行程 | 出发时间 | 出发地点 | 到达时间 | 到达地点 | 车船费 | 餐费 | 住宿费 | 市内交通费 | |||||||
月 | 日 | 月 | 日 | 交通工具 | 预算金额 | 方式 | 预算金额 | 方式 | 预算金额 | 方式 | 预算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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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火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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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小计 | | | | | | | | | | ||||||
预借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 ||||||||||||
审批人: | | | | | 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