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行[2015]83号_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12-30浏览次数:4884

 

苏财行[2015]83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现就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全国各地区出差住宿费标准和试点地区旺季期间及上浮后出差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为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作定点饭店、具体房型以及2人1间等硬性规定),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地区(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人员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人员
1北京市1100650500     
2天津市800480380     
3河北省(石家庄)800450350     
4山西省(太原)800480350     
5内蒙古(呼和浩特)800460350     
6辽宁省(沈阳)800480350     
7大连市8004903507-9月96059042020%
8吉林省(长春)800450350     
9黑龙江省(哈尔滨)8004503507-9月96054042020%
10上海市1100600500     
11江苏省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900490380     
徐州市 淮安市 盐城市 连云港市 宿迁市 扬州市 泰州市 南通市900490360     
12浙江省(杭州)900500400     
13宁波市800450350     
14安徽省(合肥)800460350     
15福建省(福州)900480380     
16厦门市900500400     
17江西省(南昌)800470350     
18山东省(济南)800480380     
19青岛市8004903807-9月96059045020%
20河南省(郑州)900480380     
21湖北省(武汉)800480350     
22湖南省(长沙)800450350     
23广东省(广州)900550450     
24深圳市900550450     
25广西(南宁)800470350     
26海南省(海口)80050035011-2月104065045030%
27重庆市800480370     
28四川省(成都)900470370     
29贵州省(贵阳)800470370     
30云南省(昆明)900480380     
31西藏(拉萨)8005003506-9月120075053050%
32陕西省(西安) 800460350     
33甘肃省(兰州)800470350     
34青海省(西宁)8005003506-9月120075053050%
35宁夏(银川)800470350     
36新疆(乌鲁木齐)80048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