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0-10-26浏览次数: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我院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京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南京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坚决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行使对学院管理的职权,院长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院行政列支。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的制度以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院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学院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等重大决策问题,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院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适时参与评议、监督学院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考评、推荐、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和尊重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我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权利的在职的正式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质,作风正派,思想活跃,关心学院大事,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原则上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10—20%范围内,具体比例的确定,在换届选举前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应由教练员、教师、干部、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的结构既照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练员、教师为主的特点,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女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会干部,应作为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到相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参选单位名额。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参与对学院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对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或打击报复,有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会议,认真执行会议的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训练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做好本职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发挥参政议政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撤换不称职的代表或补选。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院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因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在院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召开换届大会时,由会议选出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教职工和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组成。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职责和完成有关任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院工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方针、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举单位或多单位组合建立代表团,推举团长一名。团长主要职责: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及时向本团代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主席团委托的其他工作。代表团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行使职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邀请学院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需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经党委常委会审核。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提请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召集临时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质询。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