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体育经济与管理综合实践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 2015-05-11    浏览次数: 78

一、管理原则与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分资金来源和获得途径(购置、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均执行本办法。凡单价在 800 元(含800 元)以上, 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固定资产, 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不得帐外滞留。凡单价 100 元至不足500 元, 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耐用仪器设备, 也应在学校资产管理部建帐, 按低值耐用品管理。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 要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按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院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二级管理为系(部)及校直属单位(实验中心、教管中心、网络中心等)。

第四条 由学院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网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对全院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各二级管理单位指定一名系〈部、中心〉资产管理员专门负责,各实验室(科、室)等单位应指定一名仪器设备保管人,人员要相对稳定。

二、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全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实施全院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

3. 协助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 建立全院仪器设备的总账和分户账。负责全院仪器设备清查、统计、汇总和报表工作;

5. 负责审核全院仪器设备的调配、维修、报损、报废及处置工作;

6. 协助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及治安防范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

7. 负责全院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中心)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2. 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发展规划;申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

3. 建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对仪器设备清点两次,保证帐物相符;

4. 负责办理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5. 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6. 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7.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日常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账面的增减变动在学校批准的建账单位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和分户账,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账目。

第八条 学校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南京体育学院固定资产标签。

第九条 校内借用或因公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教学、科研需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等)要经所在二级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或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并作记录。借用或保管使用人调离或退休时,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和退休手续。

第十条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仪器设备须持加盖公章的函件,经所在二级管理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后,到学校资产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报学校批准,其它手续同上。有固定基础安装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借出校外。

第十一条 校内调拨、易物、转让仪器设备,由拟调出设备所在单位和拟调入设备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到学校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负责填写《南京体育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对仪器设备运行安全负有责任。仪器设备运行安全以防范为主。对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管理外,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申办财产保险。由学校资产管理部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办理,统一备案,及时处理事故。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南京体育学院消防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放置,应符合房屋及设施的安全、防火、环保、用电等设计要求和使用许可。

第十五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迁移(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技术施工(含安装基础、配套设施等),应履行下列程序:
  1.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整体规划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动迁方案,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2.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仪器设备迁移方案和预算草案,由学校资产管理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签订合同和实施;
  3.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指派专人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保证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和责任。

4.仪器设备迁移竣工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并到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四、 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技术管理, 使其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不断提高使用率。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各使用单位要结合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做到坚持制度, 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实物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二周内开箱清点验收,包括配件、说明书、保修单等技术资料, 及时安装调试, 进行技术鉴定。对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应及时上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采购中心,由采购部门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货或索赔工作。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校, 要求采购的仪器设备, 必须具有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保修单等, 否则不予验收报账。凡逾期不开箱验收和安装,造成经济损失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应根据职责和实际水平, 有组织地开展仪器设备自修工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 定期检修和检测, 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资产管理部审查通过,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对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 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运转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修、检验及使用记录等文件。记录和文书资料、图纸等技术资料必须交仪器使用二级管理单位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经专家论证、资产管理部审查通过、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包括接受捐赠或投资形式转入的仪器设备, 都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 学校财务部门才能准予报销冲账。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分户账, 实行统一管理; 各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账、物管理; 每半年进行一次账、物的核对工作, 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做好调剂和共用工作。对闲置且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 学校资产管理部在征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有权进行校内调剂或做出适当处理。调剂要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对于因管理混乱, 账、物不符,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学校要严格控制经费投入。对因管理不善, 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 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确实丧失性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 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 不能正常运转者;

2. 确因技术落后, 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理费用超过原值50% 以上者;

3. 因国家技术标准改变或经上级批准任务变更不宜作改造处理和调剂它用者。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组织技术鉴定, 由使用单位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按学校规定的报废程序进行,并到学校资产管理部办理报废手续。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报主管院长和学校批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拆除或变卖仪器设备。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调出校外, 必须报资产管理部审查, 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调出以有偿调拨或变卖方式进行。报废或调出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部凭报废或调出批文回收残值,报废和调出仪器设备变价收入的20% 作为仪器设备的拆迁清理等后续费用, 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使用,80%由资产管理部上交财务部,纳入资产管理部设备维修费中。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 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下, 可以利用仪器设备对外服务, 其收入必须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按比例上交学校,作为仪器设备更新、维修的补偿费用。

六、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

1. 精心保养维护仪器设备,积极开发利用,保证利用率,做到“专管共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成绩显著者;

2. 对陈旧、落后的贵重仪器设备,提出技改方案,并经过改造升级使其重新发挥更大作用,为本单位节省大量资金者;

3.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敢于同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现象做斗争者;

4. 工作兢兢业业,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始终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状态,积极调剂余缺且成绩显著者;

5. 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抢救仪器设备,避免或减少仪器设备损失者;

6. 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提出重大合理性建议,试行效果显著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 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流失、损坏、闲置者;

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者;

3. 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上机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损失重大者;

4. 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5. 私自处理仪器设备者;

6. 私自出租、出借仪器设备者;

7. 事故发生后,没有不可抗拒理由,当事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时效影响理赔,造成重大损失者。

七、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