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细则
(2014年—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南京体育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经费来源于江苏省财政资助、南京体育学院和协同中心各方投入资金,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中心内科研机构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重大问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中心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江苏省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五个主要研究方向的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中心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应当纳入江苏省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中心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中心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心经费开支是指在中心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中心运行和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中心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中心经费开支主要由聘任人员薪酬和中心运行经费构成。
第五条中心采用岗位聘任制,所有聘任人员按岗位任务聘任:
(一)中心主任与副主任岗位:负责中心和平台的日常管理。
(二)领军人物岗位:运动与健康工程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中心4个研究方向的领军人物,负责指导研究方向和创新任务实施(每年不超过4位)。
(三)平台负责人岗位:具有良好基础和深厚学术积累、条件成熟,具有较强的工作组织和推进力,分别负责本中心四个研究平台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岗位:具有较好基础和较深厚学术积累、条件相对成熟的研究团队,负责科研项目的相关事宜。
(五)产业教授岗位:产业化基础和较好成果转化积累、具有人才培养经验的企业技术团队负责人。
(六)团队研究助理及其他人员岗位。
第六条中心运行经费是指中心研究开发活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每张发票超过壹仟元转账,同时发票扫描留档供审计检查使用)。
1、设备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开发与购买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省级以上的重点科研机构及其平台申报、重大研究项目的申报、国家“(自然、发明及进步)三大奖”、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关键难题咨询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8、差旅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会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10、其他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中心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日常运行管理的支出,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因需工作需要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各团队或部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中心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中心管理委员会与平台负责、项目负责、产业教授等人选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平台运营应按中心运动与健康工程的四个研究方向组织与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八条项目团队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申报书应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共同编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应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中心经费支出外,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项目团队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汇总编制。
(二)项目预算中应单独填报已经及可望争取到的中心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数额。中心鼓励项目团队以中心运动与健康工程的四个主要目标为研究方向申报中心外项目。
第十条项目预算申报书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后,须报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按规定程序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签订项目或项目任务书后,将纳入中心统一管理,其有关内容作为中心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中心聘任人员薪酬津贴预算执行以下标准(货币标准均为人民币并按照实际贡献等动态考核办法发放):
(一)主任与副主任岗位津贴:中心主任2.5-3万元/年*人,副主任1-1.5万元/年*人;
(二)领军人物(国外院士、国内两院院士)岗位津贴:3-4万元/年*人;
(三)平台负责人岗位津贴:2-2.5万元/年*人;
(四)项目负责人岗位津贴:1.5-2万元/年*人;
(五)高层次骨干研究人员岗位津贴:2-2.5万元/年*人;
(六)产业教授岗位津贴:1-1.5万元/年*人(并按成果转化到账经费的10%-30%提取薪酬);
(七)普通固定研究人员岗位津贴:1.5万元/年*人;
(八)普通兼职双聘人员岗位津贴:1.5万元/年*人;
(九)博士后补贴:1万元/年*人;
(十)博士研究生补贴:0.5万元/年*人;
(十一)硕士研究生补贴:0.2万元/年*人;
(十二)本科生补贴:0.1万元/年*人。
其他成员的薪酬津贴标准按照其所聘岗位和任务由各团队或部门提出方案,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各项目及团队应当严格按照中心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一般应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各项目和团队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项目和团队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即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中心财务部门编制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年度自上年7月1日起至本年12月25日止(2014年自3月开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或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中心财务部门,作为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团队运行或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团队应当及时报告中心管理委员会,并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中心进行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中心享有优先支配权,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团队的年度结存经费,可按规定结转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一般可在项目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时进行。检查和中期评估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任务与项目经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心管理委员会提交验收报告并提出财务决算报告。并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安排对任务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的项目团队,中心将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心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中心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所有项目及团队申请与立项必须遵照执行。
附件:
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加班费发放说明
第一条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工作视为加班,如午休时间工作、下午下班后或晚间工作、节假日工作等,可以根据工作业绩和加班人次等发放加班费用。
正常上班时间内的工作不属于加班,不发放加班费。
第二条加班时间、人次、业绩等信息由专人负责记录,根据情况按照标准予以发放加班费用。
第三条按国家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规定,结合南京体育学院在完成相应工作业绩情况下的工资额度,测算制定中心加班费标准如下:工作日/休息日:50元/小时;法定假日:150元/小时(补充说明,按国家规定:(1)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8小时工作制,每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75天,即日工资基数为月收入/21.75;(3)加班工资按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假日的300%额度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