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17-09-05浏览次数:396


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根据《2011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中心”的跨学科、实体化、机制灵活的组织优势,在未来五到十年内,积聚和培养一批推进运动与健康工程与发展的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的标志性创新成果,成为具有国内重大影响力的学术高地。构建立足江苏、面向全国,与广大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实践工作者共同研究、共同推广教育成果的紧密型“学术共同体”。

2、人才培养:积聚和培养一批推进运动与健康工程与发展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一批在体育学研究、体育学与相关学科交叉研究的国内领军人才,力争个别高层次人才在国际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实施交叉学科建设、交叉专业发展、本科、硕士和博士一体化培养等方式,培养一批服务江苏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群众体育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探索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国际对接机制。与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等部分教育学人才培养高校共同探讨合作培养、合作交流等,聘请海外优秀教授来中心建设工作室,每年组织本中心优秀博硕士研究生赴海外进行学术交流和短期培养,推动江苏人才培养的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支撑江苏体育的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

3、学科建设:以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在研究的过程中,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创新研究成果,有计划地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同行的研究人员,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努力建成为本学科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打造具有高度创造力、高度凝聚力、高度竞争力和富有生机活力的研究团队,新增1-2个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和优秀教学团队,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群体,增强学科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学科综合实力。

4、咨询服务:通过协同创新项目和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教育管理及教育研究行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参与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教育行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建成教育改革研究领域的智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机制、体制改革:要把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协同创新项目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妥善平衡各方责任权利关系,不断探索协同创新机制,在探索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管理体制

(三)创新中心以服务运动与健康工程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校校、校企、校地的深度合作,成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切实贯彻“协同性、整体性、跨学科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在开展年度检查和达标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创新性。协同创新中心要与主管部门签订目标管理协议。

(四)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接受学院的年度评审和专家的检查评估;对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开发进行指导并负责各分协同创新专项经费的资助、督促和检查。

(五)学校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学校成立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领导小组,协调和解决创新项目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以学校名义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本校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检查,督促协同创新项目的顺利进行。

2、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四单”制度:即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3、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

5、向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进展情况。

(六)协同创新中心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和人才培养单位,实行动态绩效考核办法:

1、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聘或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青教师或实际部门工作人员。

5、协同创新中心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七)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不少于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

(八)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2011计划,确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创新中心理事会、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九)协同创新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各协同创新小组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学校校长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二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须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十)协同创新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十一)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9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3个月。

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校研究的有效证明。研究证明须符合下述要求:⑴承诺其在校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⑵由学者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和社科研究的校长联合签章;⑶享受进驻中心研究的学者签字。

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中心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十二)为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10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还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十三)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十四)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应聘任12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十五)协同创新中心应把承担2011计划协同创新项目当作协同创新中心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的首要任务。在积极做好2011计划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的同时,还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企业承揽各种相关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十六)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除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协同创新中心确定分项目承担责任人并制定出分项目完成时间,遇到人员、经费等问题自己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2、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在此周期内,各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校研究时间规定如下:⑴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6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⑵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1个月。

以上专门研究证明,在专家项目评审通过后,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给予开具证明。

3、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各分项目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4、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创新项目的研究过程管理,要将协同创新中心产生的有关文件报送江苏省教育厅:⑴学术委员会章程,协同创新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⑵聘任合同书,⑶研究人员专门开展项目研究的证明等。

五、人才培养

(十七)协同创新中心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优秀研究生参加项目组,促进教育改革与决策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中心参加研究工作。

(十八)协同创新中心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各分项目在四年的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新学科的形成或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的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九)协同创新中心应主动为江苏教育管理部门、教育机构和其他经济社会服务部门提供人员培训,注重科研成果在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作用。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协同创新中心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二十)协同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研发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空白或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二十一)协同创新中心结合2011协同创新研究项目,为地方政府区域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协同创新中心每年应通过学校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市政府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学校科研部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二十二)由协同创新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中心组织的创新中心项目成果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的将不予以承认。

(二十三)协同创新中心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未按此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二十四)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研究项目产出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二十五)各分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在成果鉴定中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二十六)学校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协同创新中心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七、学术交流

(二十七)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通过学术会议的举办,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3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均在境内举行。

(二十八)协同创新中心的预算内学术会议经费,应集中用于开好每年一次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为鼓励论文入选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参加会议,对会议代表不收取会务费或资料费。

(二十九)协同创新中心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1个月向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科研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按上述要求向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科研部备案。⑵在全国范围内征文的《征文通知》。

(三十)学校科研部门对协同创新中心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创新中心应在相关网站上统一发布。

(三十一)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⑴会议论文或论文集;⑵会议纪要;⑶会议正式通知;⑷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八、经费管理

(三十二)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年度投入总经费按江苏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1:1筹措并配套,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包括专家聘期费、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

(三十三)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学校配套投入的经费,应按上述预算的1:0.7使用。其余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日常办公经费。

(三十四)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协同创新中心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经费决算。

(三十五)学校对江苏省教育厅拨款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六)协同创新中心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创新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三十七)学校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各类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协同创新中心网站。

4、能充分满足科研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学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创办或改版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字样。

(三十八)协同创新中心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⑴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⑵对协同创新中心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三十九)图书馆将优先满足协同创新中心人员用的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四十)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十、档案管理

(四十一)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四十二)工作季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季报内容包括: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⑷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除季报外,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

  

(四十三)成果简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⑴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⑶研究咨询报告摘要;⑷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网上报送。

(四十四)统计年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的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统计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另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年报表审核后应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将协同创新中心年报表一份及软盘报送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

十二、检查评估

(四十五)为了促使协同创新中心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四年后的验收评估顺利完成。

(四十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

1、协同创新中心按目标建设的进度情况。

2、协同创新中心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研究、政策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协同创新中心及各分项目研究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4、协同创新中心填写有关《评估报告书》的表格。

5、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为合格。

(四十七)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聘任等处理:

1、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办公条件等无明显改善。

2、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的。

3、协同创新中支持研究的有关政策措施没有落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有关活动的。

6、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十三、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其它具体实施细则。

(四十九)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若有冲突的,按制定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办理。

(五十)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作为规范名称,在学校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使用。


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以任务导向和目标导向为核心的实体性、紧密型和综合性的科研组织形式,按照承担大项目、组建大团队、构筑大平台、培育大成果、实现高转化的原则开展,实现中心统筹安排、协同实施;跨学科组合、跨领域交叉;优势互补、人才互动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科研组织形式

第二条中心科研组织形式采取矩阵式模式,横向以科研课题为依托,实现资源的横向流动,以项目为核心,不同方向的项目团队组建新的团队,联合攻关。项目的选择主要面向江苏急需、国家重点和行业急需的重大科研课题。纵向以基础研究为核心,培植科研梯队,以国内一流为目标,致力于体育学等相关学科前沿的课题研究。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种类

1. 国际合作课题;

2. 国家、省厅等立项及中标课题;

3. 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4. 中心级项目课题:指根据本学科、专业工作需要自选的课题;

5. 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

6. 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以上项目的申报,均以中心名义,并由中心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项目日常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跨方向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分配等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科研部门的检查考核。

3.学术委员会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有一小结。

4.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实行科研记录档案制,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方案、人员、进度安排、设备信息、预期成果、经费使用等方面,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作为科研人员考核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科研人员管理、评价

第六条科研人员的选聘、薪酬参照《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科研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建立科研人员档案,时时把握中心的科研人员流动状态,做好科研人员的统筹、分配。

第八条中心对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人员,实行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一方面,保证专家学者不影响正常的科研任务,另一方面,制定灵活的上课时间和上课方式,可以采取学术讲座、科研报告、项目展示等方式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创新精神。

第九条科研人员评价

1.中心针对科研团队的评价,以学术成果与人才培养为主要内容,基础研究团队侧重高水平论文、学生科研水平,应用团队侧重政策建议的采纳情况、实践性成果的社会评价,以及社会效益等。实行年度汇报工作进展,期中进行考评,不合格团队退出,考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2. 评价注重原始创新质量和贡献,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

定量指标在考核内容上对科研人员参加科研项目和临时任务按照级别、类别、项目类型、参与角色等分类设定分数,对取得的成果、获奖论文、论著等进行级别、类别、参与角色等分类设定分数。

定性指标则以科研人员的科研创新质量和贡献为考核内容,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评估其所取得成果在学术领域的水平,在解决江苏和国家重大和行业重大急需问题的贡献。

3. 对于探索性较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将从科学和创新的规律出发,减少数量和形式的硬性要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使评价工作与科研本身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应用研究则应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与集成水平、知识产权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

第五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对外申请的课题经费管理

1. 科研经费到位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开题报告书或协议书、合同书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交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 中心按总经费的一定比例收取项目课题管理费(国家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

3. 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按下述比率分配:

1) 余额的60%作为本课题组的科研活动费负责人所承担的另一个课题中,两年后结余经费中心收回。

2) 余额的40%由中心回收,用于补充中心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中心内部课题经费管理

1.自选或中心下达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中心主任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批准经费制订详细的经费预算交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获中心级课题经费者不扣管理费。

3.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可继续转入其它课题中使用,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经费划拨至项目组后,由项目组自行支配,主要作为团队建设、运行费(人头费、运行费、日常支出)、科研研究经费、设备购置费、维护费、国内外交流(访问学者工资)、团队人员激励。

第十三条经费的使用需遵照中心的财务制度。

  

第六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科研人员取得的有一定创造性价值的科研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事宜,由中心统一组织申报和认定。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对于中心专职科研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实行方向归属和聘用主体归属相结合。对于中心兼职科研人员所取得科研成果,将归属中心。科研成果署名采取“双署名”制,其中第一位应为“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中心内的各协同体之间可以优先无偿使用中心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实行科技成果档案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书、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等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人才培养机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运动与健康工程创新协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以培养创新性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为重要任务,以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为基础,以建成运动与健康工程领域人才培养高地为目标,通过不断汇聚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搭建多元化创新实践平台;创新教育教学培养模式;加大培养经费投入;完善机制体制改革,打通基础研究与实践研究的复合交叉培养环节,进而培养适应运动与健康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二条中心以培养体育领域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章招生机制

第三条中心招生机制改革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条招生规模。中心将结合自身的办学基础、条件,师资力量,以及社会需求,扩大招生规模,坚持数量和质量统一。

第五条招生模式。

1. 中心学位委员会科学制定招生指标和报考条件,兼顾生源质量和区域平衡,侧重学生的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通过推荐、个人自荐、初选、笔试、教授面试评价等方式,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行提前批次录取。

2.实行统一考试基础上的联合自主招生模式,逐步实现联合自主招生的学生比例占招生总量的30%

第四章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条中心人才培养将突出“宽口径、强基础、重实践”特色,倡导“开放性、自主性、研究性”的“问题导向式”学习。以此为目标,中心将设计实施“优才培育计划”。

第七条优化课程体系,更具开放性、系统性、科学性。

1.中心根据培养计划和目标,科学设置课程总量,并注重基础课程、选修课程、研究性课程、自主实践课程课时体量的合理分配。

2.课程设置时体现“融合性”,加大面向学科前沿的学科交叉课程,由学位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3.课程设置中扩大选修课程比例,突出个性化培养。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创新潜质。

4.课程设置中加大研究性课程比重,强化实践能力培养。依托中心的研究资源,建立自主性、开放式、探索性的研究性课程体系,夯实科研基础。

5.课程设置强化自主实践环节,实现理论指导实践,学生可自选科研课题,自主提交科学研究计划、书写提议等研究结果。

第八条遴选优秀教师执教,实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教学模式。

1.中心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按需设岗,明确岗位职责,规定教学任务,遴选优秀教师任课。

2.教师的选聘采取人事代理形式,由中心学位委员会负责,聘用方式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薪酬待遇参照《人事管理规定》。

3.聘用对象为专业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教师,具备灵活的授课方式,系统的教学培养思路。其中,中心专家学者可以担任任课教师,但校外选聘专家(包括国际专家学者)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4.任课教师的考核评价主要以完成教学任务的效果,学生培养的质量,教学方案的科学性为参考指标。实行年终考核机制,不合格则予以解聘。

第五章培养模式

第九条 中心将突破原有的课堂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范式,积极实行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并重的模式,设计实施“分流滚动式”、“导师全程式”、“多方联合式”培养模式。

1“导师全程式”培养。中心将为进入中心的一年级学生配备专属导师,采取“一带多”形式,每名导师负责2-3名学生。导师主要由中心的专家学者中产生,指导学生基础学习,课程实践,以及个性化培养方案的制定,给予学生更多学习、生活、发展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2“多方联合式”培养。中心将汇聚科研院所、国外高校等社会多方资源,共同致力于学生的培养,包括专家学者的前沿论坛,知名企业的专业实践,中心课题的科研实践,第二课堂实践平台。在学生培养上形成合力,实现多维度、多层次的联合培养。

第十条国际交流与联合培养。中心将积极开展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培养合作,定期选拔学生参加国际交流学习,探索实施交换学生和硕士博士直通车项目,实现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让学生更多地接触科学前沿,国外学习环境,开拓国际视野。

第六章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将按照“各自招生、联合培养”模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中心将依托江苏省教育学研究生学术交流与创新中心等机构,搭建联合培养的平台,共同制

定培养计划。学生将严格遵守各自招收学校和中心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第十二条毕业生将颁发学位证书,同时颁发中心的培养认定证书。在联合培养期间所做出的科研成果、申报的专利、奖项等归属于成果来源项目的所属单位,导师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经费将由学校和中心共同承担。

第七章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考核将弱化“以考试分数论”的理念,增加平时成绩的比例,更加注重平时的科研实践、研究成果,将参与的科研项目、成果等学分化,实行“以专业能力考评”为主体的考核模式。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

1.中心学位委员会将根据中心的目标设定学生培养计划,并建立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对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成果的学生进行奖励。

2.设立专项奖助学金,支持学生的专业研究、社会实践、国外交流学习、科技竞赛等方面。

第八章青年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中心将通过全球招聘汇集国内外相关领域拔尖人才,并以其为核心进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依托“青年学者研究中心”,设立“青年学者培养基金”,选拔优秀的青年科研骨干人员,中心提供充分的科研项目,营造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和优越的配套条件,使其能够不受外界干扰地从事学术前沿的研究工作,注重教育学等相关领域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第十八条中心有计划选派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或申报国内访问学者。同时也接受来自其他高校的国内访问学者。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中心资源平台的优势,实现人才的系统培育,力争实现科研创新的“数量”和“质量”并重,实现发表知名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数量显著提升,科研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和国际一流的专家人数显著增加。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人员考核与评价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运动与健康工程创新协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国家和江苏重大需求和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的发展导向,中心通过选聘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以提升中心科学研究的原始性、前瞻性,社会服务的实效性、针对性,并对中心人员实行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二条中心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期满考核依据合同进行。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实施以原始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考核评价管理

第三条考核对象。凡是隶属于中心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包括专职与兼职,均被列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考核机构。中心的专职科研人员和研究骨干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的最终结果上报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采用科研界普遍施行的“同行评议”制度。在国内聘请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作为评议专家,进行定性评价。科研人员的自评作为客观评价指标。

第六条兼职科研人员的考核由项目团队负责人负责考核。其中,兼职科研人员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完成聘期内的各项科研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同时,需积极参加中心各类的学术交流、工作汇报等会议。

第七条人事关系隶属原单位的科研人员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完成预期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同时必须在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的时间达到聘期时间的80%,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考核模式。中心人员的考核采取“分类考核与分层考核”相结合、“自评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人员考核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全面性。

第九条分类考核主要是针对中心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按照分类标准予以考核。分层考核主要是上一层次负责下一层次的考核,不越层考核。自评主要是被考核对象按照既定的评价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同行评议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聘请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作为评议专家,依据被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效果和效率加以考核。

第三章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条中心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主要参考指标为工作任务、处理能力、工作技能、

责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质量、纪律性、合作精神、工作成效。按不同权重加权,获得最终的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中心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水平三个维度。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其中定量指标包括承担项目、发表论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成果等方面,定性指标则根据所取得科研成果的原创性、科学性、先进性予以考量,被考核者所取得科研成果、论文著作及承担项目按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级三种类别给予不同“评价系数”,效能值以成果的类别、对应评价系数及定性评价的效能系数相乘获得的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代表作制与延期考核

第十二条代表作制。未完成聘期内相应科研任务,但在聘期内有重要学术论文、重大科学发现及成果或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始创新成果,经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同行评议”评价,通过者可以上报中心理事会,进行评审备案,视为合格或优秀。

第十三条延期考核。研究周期较长的理论或基础学科,部分研究能力较强且有明确长期研究计划的科研人员,可以申请延期考核,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行,延长期为现岗位1个聘期。延长期结束后,中心按第十一条“代表作制”办法,以2个聘期的目标任务为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章奖励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中心将根据聘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与解聘。

中心将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上报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于聘期内未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科研人员,中心将予以解聘。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人员聘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双跨单聘、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激发活力、人尽其才”的现代大学人事制度,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聘用制度,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围绕中心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需要,对中心所需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聘用。

第二章聘用管理

第二条聘用原则。中心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中心的目标、要求,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带头人,并由中心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聘用。中心实行学术负责人负责制,由学术负责人组建创新研究团队,并提交团队组建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团队工作目标及所需设立的岗位,由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三条聘用人员类型。中心将围绕“国家急需、国内一流”的目标,基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聘用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科研人员包括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

第四条聘用主体。中心根据聘用对象的不同,采取学校聘用与劳务派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聘用。其中,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的聘用主体一般为学校,助理人员及管理人员等辅助人员的聘用主体一般为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聘用编制类型。中心的聘用编制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第六条聘用形式。中心根据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实行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的聘用形式。

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借用协议。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兼职聘用。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

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编制类型为: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2.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七条中心对受聘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采用年薪形式,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中心对其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薪酬的调整比例。

第八条薪酬类型。

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薪酬类型:

专职人员:薪酬由中心与受聘者所属单位定期转账结算。

兼职人员:中心以酬金方式,转账至受聘者所属单位。

2.在进入中心工作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薪酬采取年薪制,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

第九条薪酬标准。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类型和聘用形式,确定受聘者的薪酬额度。

1.中心主任

聘用对象: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于本学科国内一流大学的教授相当,具有该领域的较高影响力,能够引领中心实现“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目标。

聘用形式:专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合同编制

2.资深研究员/教授

聘用对象: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其学术水平与国外著名高校的教授相当,具有一定的国内外影响,有担当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能力。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合同编制

3.骨干研究人员/副教授

聘用对象:已取得博士学位,其学术水平与国外知名高校的副教授或取得正式教职的学者相当,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思想,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合同编制

4.助理研究员/副教授

聘用对象: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具有突出的学术活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5.博士后

聘用形式:专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中心将根据自身的建设、发展规模,确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共同服务于中心的发展。

第十一条中心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科研岗位,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水平评估,提出聘任意见后,由中心主任组建聘任领导小组进行聘任。

第五章国内访问学者计划

第十二条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目标。提升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术交流,实现人才的动态流动,打造国内一流的学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支撑。中心将以科学研究为支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作为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单位,建立机制体制,支持国内访问学者来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经费资助。对于来中心的访问学者,参与中心的科研项目研究,由所在团队学术负责人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中心主任审批。对于自选科研项目,经费将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接收模式。

1.中心将安排博士生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2.校外访问学者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

3.中心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4.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派单位原定课题方向,制订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写出考核意见。

5.访问学者在工作学习期间要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产权问题,中心视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访问期限:半年或一年。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资源共享机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围绕总体建设目标,整合中心资源,实行优质资源共享(包括仪器设备、科研设施、图书文献、科研成果与科研人员),创建信息汇聚、资源开放、人才流动、成果共享、运行高效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二条中心依托综合办公室、科研服务办公室,完善中心资源的共享机制,建立资源档案,随时记录各项资源的运行状态和时时动态,进行“规范化、高效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中心根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投入,进行设备购置以及资源引进,避免重复、高档低用、闲置不用。

第三章科研成果共享

第四条中心依托科研服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中心科研成果,建立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平台,并协调完成中心内部成果共享或对外部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进行成果转化,成果使用费用由中心、持有者、使用者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科研成果中心外转化的利益分配。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遵循:科技成果创作人35%,中心40%,所在单位25%。超过基点的利益分配遵循:科技成果创作人25%,中心50%,所在单位25%

第六条中心内科研团队对中心的科研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使用费用按照中心标准执行。使用人只需向成果所有人支付一定费用即可。

第四章科学仪器共享

第七条中心本着“分散安置、独立管理、开放共享”原则,提高资料和仪器设备的高效管理、高效利用、高质维护。

第八条明晰资料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根据来源的不同,确定权、责关系,设备购置者拥有优先使用权,负责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建立科研资料设备资源信息平台,实现设备信息公开。将资料设备的主要指标、主要功能、所在地点、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手段全面公开,让中心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掌握设备的全部信息。

第十条资料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在满足正常的教学、科研使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资料设备的运转效率。

第十一条对于贵重资料设备,实行使用的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资料设备的管理方确定,对中心内科研人员的实施优先、优质原则。

第十二条资料设备的维护。中心设立专项基金,采取“专项基金+管理方”共同承担的模式。

第五章科研人员共享

第十三条中心科研人员实行“项目制的短期借用机制”,由借用方提出项目任务和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中心依托科研人员的动态流动信息平台,及时了解科研人员的工作动态,科研技术人需优先满足中心科研课题的需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第一条总则

1、根据《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管理条例》中“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经费管理条例。

2、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财务管理,在以中心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工作。

3、管理委员会委托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中心日常财务管理。

4、制定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经费内容及使用范围

5、本中心每年所获经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部门投入的科研经费和其他建设经费、学校投入的配套经费、以及由其它途径筹集的经费。

6、本中心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图书资料、科研奖励、学术交流和办公用费。

第三条财务预决算制度

7、财务预算。根据所划拨的实际经费和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制定当年的财务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事业费支出计划,奖酬金计划,科研活动经费计划,本中心收支计划等。

8、财务决算。每年年终对当年的收支款项进行清查、核实,确保账款相符、帐物相符,并进行年终结帐和年度财务决算。根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为下年度经费预算作好准备。

第四条经费建帐制度

9、本中心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在学校财务处建帐。

10、本中心所聘用的财务人员负责经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预决算计划用好管好各项经费,严格按照手续记帐、报帐和结帐,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中心管理委员会要定期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并向全体人员通报,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经费审批与报销

11、使用预算内年度财务计划的专项经费,由使用者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报销手续。

12、经费使用不得突破年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非本年度财务计划的预算内经费,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附件,经中心行政会议审批。使用预算外经费,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中心主任审批。

第六条本制度的遵守

13、本制度经中心行政会议审核,中心主任签字后生效。

14、本制度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若需更改、废止,须经中心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心主任签字批准。

15、严格财务管理,发现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严格遵守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向指定的会计核算部门报送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向省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预决算;向学校校长汇报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17、本条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