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人: 健康系                                                                 发布时间: 2015-09-01                                                                  浏览次数: 10

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为加强中心物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有效使用,避免损坏或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全院师生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四条 中心要制定严格的保管与使用制度,并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建立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损坏。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应予以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3、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4、教师、实验人员不负责任指导错误,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的;

5、不遵守规章制度、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未经领导批准而外借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3、经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而初次造成损坏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且损失不大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较好的。

第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当事人应作自我检查,按规定赔偿,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借仪器设备的,除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外,每年按仪器设备的原值的10%赔偿损失。


第三章处理办法及赔偿权限

第十条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中心与校产科,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果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中心与校产科及保卫部,组织专案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视为隐瞒,要酌情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集体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赔偿处理权限

1、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下,由中心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运动健康科学系备案;

2、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运动健康科学中心和运动健康科学系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4、仪器设备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院财务,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第十三条赔偿规定

1、单价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原价的20%赔偿;

2、单价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除1000元以下按20%赔偿外,超过1000元部分按原价10%赔偿;

3、单价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按除12两项赔偿外,超过1万元部分按原价5%赔偿;

4、照相机、录音机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按原价赔偿;

5、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的部分计算赔偿费。修理后,性能和精确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6、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运动健康科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