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开放管理规定
                                                                发布人: 健康系                                                                 发布时间: 2015-09-01                                                                  浏览次数: 10

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开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院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本科教学实验室应在课外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发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益。

第三条、开放实验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适宜的开放内容。并逐步将开放实验纳入正常的教学轨道,列入教学大纲和考核内容。

第四条 开放实验内容主要包括:预备性实验、必做实验预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研究性实验、以及自拟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

第五条 实验室要开放预备性实验,主要解决低年级学生实验动手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为实验技能差的学生提供学习机会。同时为学生进行课前预做实验提供条件,使学生能够在实验中获得主动。

第六条 实验室要开设综合性实验,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多种实验仪器的能力,培养在比较复杂条件下,观察现象、测试数据、探究研究、解决矛盾以及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综合性实验的内容要不断改进、充实、丰富和提高,数据要逐步增加,给广大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

第七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在实验课主讲教师配合下开设设计性实验,逐步扩大设计性实验数量。通过给出的任务要求和应用条件,对学生在实验设计、仪器选择、实验方案制订等方面加以系统训练,提高学生从事创新实验的能力。

第八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依托科研项目开设研究性实验,让学生直接参加到新实验的设计和传统实验的更新和改造中,早日与专业前沿接归,缩短教与学、教学与科研、教科书与现代科学技术之间的距离,使学生得到独立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锻炼。

第九条 开放实验要尽可能符合学生和实验室的实际,在重视自选项目的基础上,注重研究实验教学中新实验项目的开发。

第十条 开放实验要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实验室应在每学期初和每年的寒暑假前将该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依据公布的开放条件和规定期限向相关实验室进行预约登记。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南京体育学院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室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递交实验报告或小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的收集(如实验报告、论文、电子档案等)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运动健康科学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