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资产处发布时间:2017-09-30浏览次数:1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加强对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日常清产核资;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资产监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体育和教育事业任务、工作计划、技术条件和财力可能等情况,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我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组织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完善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做好资产验收、登记、领用、统计等工作,定期与财务部门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资产帐物相符。

3.建立资产使用效益评估体系,做好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工作。

4.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论证、招标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进行固定资产分类核算管理。

2.审核固定资产构建、维修、处置计划。

3.配合资产管理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帐帐相符。

第八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资料、技术软件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帐,确保账物相符。

2.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帐帐相符。

3.负责图书资料、技术软件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院经营性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帐,确保帐物相符,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2.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帐帐相符。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拨款或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自制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含软件)在1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分为6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训练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师生员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入后的首次装潢费用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账。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有关税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评估价格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

10.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此外,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入账价值。如调整入账价值,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生原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六条 经批准调出、变卖、拆除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价注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报销及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院实行固定资产信息化的管理,信息应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购置日期、厂家、规格型号、保质期、金额、使用单位、领用人、存放地点、增减变动等基本内容,确保固定资产数据库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实行规范操作。

1.对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编制统一、规范的固定资产编号和单位编码。

2.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共一式三联(一联为财务处报帐凭据,二联为资产管理处数据库的登记凭据,三联作为使用单位的实物管理凭据)。

3.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标签卡片。登记簿按照固定资产编号和使用单位编码开设帐页,按固定资产增减的日期序时登记,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情况。标签卡片应粘贴到对应的设备或家具上,落实到使用人,作为资产清查的依据。

4.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定期开展全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每半年对帐1次,使帐实、帐帐保持一致,每年11月份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1次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调整帐务记录。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对大型贵重仪器、器材和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测检修,做好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占用资产的第一责任人,贵重的仪器、器材和设备的使用还须确定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离任、直接责任人离院时,应遵循人员调动、资产不动的原则,在监察处、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机构调整时,资产管理处要组织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赔偿制度。由于责任事故、贪污盗窃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和浪费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修购基金,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添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添置包括新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接受捐赠)仪器、设备、家具或原物的部分更新、技术升级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和预算办法。还须考虑以下要求:

1.要充分考虑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

2.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并与现有设备配套。

3.体育器材要与现代国际比赛规则相适应。

4.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器材和大型成套设备时,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按照《南京体育学院固定资产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应由购进单位凭发票、采购合同等单据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手续,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固定资产帐,对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当由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检验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或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可能在商品索赔期内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八条接收赞助、捐赠、调入、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赞助、捐赠交接单或发票、固定资产盘盈报告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处根据验收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等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院档案室。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报废、报损、调拨、出售等。

1.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2.报损:指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盘亏和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3.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捐赠是无偿调拨的一种形式,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4.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处置,须按以下规定的权限分级办理审批。

1.房屋和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以上(含300万)的其他固定资产等,由院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体育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凡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以下、5万以上的固定资产,由院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报体育局审批。

3.凡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以下的固定资产,由院财务、资产管理人员、有关技术人员鉴定后,报院领导审批,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评估鉴定意见、上级部门批示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应该查明原因,追查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院内部单位调拨的固定资产,由调出、调入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回收处理,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遵循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518日发布的《南京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