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荐第三届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发布者:付晓婉发布时间:2019-06-25浏览次数:438

全体教职工:

为交流体育信息科技成果,促进学术进步,提高成果转化应用成效,奖励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体育科技项目和科学普及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和集体,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将在2019年继续组织申报、评审和颁发第三届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奖)。根据《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及《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实施细则》,做好体育科技奖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凡在2015年以后完成,符合《体育科技奖章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奖励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的科研成果均可推荐。

(二)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位必须是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会员(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会员)。

(三)同一人同一届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参加评审。


二、推荐材料

(一)《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推荐书是体育科技奖评审的主要依据,完成人须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逐项填写,突出主要的创新成果。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1.主要论著的证明材料,2.发表的学术论文证明材料,3.被引用情况的检索证明,4.研究报告,5.知识产权证明,6.科学技术评价证明,7.科技查新报告,8.技术应用证明,9.科普工作证明材料,10.其他证明材料。其中3567项附件材料须经具有授权资格的相关单位出具。

除正式出版的科技专著,其他附件材料应与“推荐书”合订成册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及个人信件不得作为科学技术的评价证明。科技查新报告出具时间须在201781日之后

“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推荐书由电子版推荐书打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需在“推荐书”相应表格签字、盖章。

三、报送时间

请各申报成果完成人于7月30日下午5点前将推荐书和附件材料电子版发至272371227@qq.com,纸质材料报送至行政楼301,逾期不予受理。

四、奖励措施

本次体育科技奖评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其中一等奖的获奖数不超过2个,二等奖的获奖数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获奖数额不超过10个;本次评审增设青年科技奖,获奖数不超过3个。具体要求详见细则。

对获奖项目,学会将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附件:

1.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证书

2.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3.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

4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可从学会网站下载)

5.《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6.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人)汇总表(可从学会网站下载)

  

  


南京体育学院科研处

2019430

  

  

  


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网站:http://www.jstyxh.cn/




附件1




附件2

江苏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江苏省体育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要求的个人和集体,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体育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江苏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奖)。本奖面向全省符合其宗旨的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个人会员、集体会员。凡在体育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体育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江苏个人会员、集体会员,都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推荐、评审,获得奖励。

第三条 体育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是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负责体育科技奖奖励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结果公布。

第五条 体育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体育科技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理论研究中阐明体育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在体育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要成绩,在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完成体育科技工程、计划、项目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个人和集体;在科普工作中有所创新,经实践检验,在弘扬体育科学精神、传播体育科学思想、宣传体育科学知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体育科技奖接受以下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推荐:

(一)江苏省体育局、各市体育局、省市体育局直属训练、科研单位、体育科学学会。

(二)学会各分支机构;

(三)高等院校;

(四)经学会认定并符合其规定资格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学会专家库成员)。

各单位推荐的项目直接报送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推荐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九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做出评审结论,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十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终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由学会进行颁奖,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二条 体育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青年奖。体育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授奖一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体育科技奖的,由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体育科技奖的,由学会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向他人透露评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江苏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江苏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奖)的奖励工作,根据《江苏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定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终审获奖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三条 体育科技奖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和青年科技奖,其中一等奖的获奖数不超过2个,二等奖的获奖数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获奖数额不超过10个,青年科技奖的获奖数不超过2个。

第四条 体育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青年科技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条 体育科技奖候选人和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点等。

(四)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对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推广和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集体;

(七)青年科技奖的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941日及以后出生)。

第六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标准:

(一)在基础性研究或理论研究中,对体育特征和规律有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体育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促进了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二)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表,其学术观点或科学结论已被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三)有相关的系列研究成果。

(四)在体育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系列的或重要的研究成果,其技术思路先进,性能优于同类,促进了体育科技的发展;

(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完成体育科技工程、计划、项目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该成果具有一年以上的应用期,主要技术内容前人未公开使用过。

(七)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七条 体育科技奖的授奖等级应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和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科技成果有重大创新,在应用中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要发现,对推动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有重要影响;科技成果有重要创新,对科技进步和科研工作有重要影响,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重要影响,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所发现,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科技成果有所创新,对科技进步和科研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在应用中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第一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可评为青年科技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由15-17名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体育科学前沿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人选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学科的分配名额,由学会分支机构推荐,学会理事长聘任。

第九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体育科技奖各专业评审组;

(二)负责体育科技奖的复审工作;

(三)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体育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5-7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体育科技奖的初审工作;

(二) 向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集体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守秘密,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把评审材料如数交还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二条 奖励章程第七条(一)、(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奖励章程第七条(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学会认定(学会专家库中)的科技专家。

第十四条 两名以上学会认定的科技专家每年度可以共同推荐一名(项)所熟悉专业的体育科技奖。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体育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集体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集体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主要完成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其他社会力量所设各类奖项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体育科技奖。

第十八条 推荐重大项目,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全部子项,子项原则上不被单独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若某子项确实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同时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后未从根本上影响其母项获奖的前提下,在征得母项主持人同意后,可被单独推荐。被推荐的重大项目,如已有子项申报并获得其他奖励,须注明获奖时间和等级。

第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条 由国家及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工作性文件、法规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工作性研究成果,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二条 符合奖励章程第七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分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初审在评审小组里进行,经审阅、评议和评价,产生初审结果。复审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进行,由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委会介绍初审情况,对提交复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产生复审结果。获奖等级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复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二十六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评审工作和公示情况的报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终审。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参加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七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体育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候选人或集体及其参评项目,对评审人员及其评审工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条 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所完成的项目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提出异议的,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或集体在申报项目内的排序提出异议的,属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当积极配合。候选人或集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对非实质性异议,应由候选人或集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候选人或集体未报送调查、核实材料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终审。

第三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把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人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 异议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终审;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体育科技奖由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和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三、项目详细内容









四、申请、获得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七、推荐单位意见

(专家推荐不填此栏)

八、专家推荐意见

单位推荐不填此栏)



九、附件目录

  

一、基础研究和理论研究成果

1. 主要论著

2. 被他人引用情况检索复印件

3. 科学评价证明

4. 其他证明

二、应用成果

1. 技术评价证明

2. 应用证明

3. 其他证明

  

  

  

  

  

  

  

  

  

  

  

  




附件5

《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是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A4纸打印,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不需另附加封面。

《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要严格按体育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推荐通知规定要求报送规定材料。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体育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项目的英文名称应翻译准确,不超过200个字符。

《主要完成人》按《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并按照贡献大小从左到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学术研究成果、应用成果应当在主要完成人后面注明完成该项目时所在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按《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并按照贡献大小从左到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推荐单位(或)专家》指《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中规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专家。

《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填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密级及保密起止期限。

《任务来源》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 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 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 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 基金资助:指以国家或省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 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F. 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G. 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 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位无关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 其它: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二、 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的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项目详细内容

《项目详细内容》应当按照《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的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一)《立项背景》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主要研究成果,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立项目的。

(二)《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课题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研究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一般不应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特点,按所述类别叙述:

1.总体思路。总体思路是指解决该项科学研究的总体构思,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方法,创造出什么样的新成就;从总体上利用什么新思想、新知识、继承已有科学技术成果的长处,创造出什么样的新成果;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什么创造性贡献。从总体上如何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体育科学普及成果。根据不同对象正确宣传体育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

2.研究成果。重要的是写明主要学术观点,着重在体育规律的发现,在科学理论上的创见。应详细写明利用哪些新理论、提出什么样的新理论,研究及实验论证过程中的新方法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研究方法的创新以及综合分析上的创造成就。

3.技术方案与创新成果。应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应用了哪些理论、技术和方法,在技术开发、推广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了哪些关键技术,在技术是有哪些创新,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

4.实施效果。应详细写明在国内外何类何种学术刊物上发表及被他人正面引用情况,以及在学科发展上所起的推动作用和意义等。同时须列出主要论著目录(不超过20篇,包括作者、出版年份、题名、刊名、卷期;专著包括作者、出版年份、书名、出版者、页码)。

应简要阐述该项技术的转化程度,应用范围及推广情况。按照科技成果应用分类,各类项目在阐述时应有所侧重。

(1)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实现行业技术跨越的促进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应突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对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

(三)《发现、发明或创新点》的填写,是推荐项目和推荐书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发现、发明及创新点是项目详细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准确、完整的阐述,无须用抽象形容词。每个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提出须是相对独立存在的。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点。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贡献;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贡献。

四、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应填写推荐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五、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填写应准确无误。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

《主要完成人情况》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创造性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人对本项目独立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并与《发现、发明及创新点》栏中的内容相对应。

七、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或者具有推荐资格的专家填写,内容包括:根据项目创造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及科学普及程度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性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专家本人签名。

八、专家推荐意见

要求同第七条。

九、附件

附件是推荐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推荐不同的成果应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

(一)基础研究和理论研究成果应以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和重大创新,以及新发现、新理论等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作为评价重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被引用情况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基础研究和理论研究成果需提供的附件:1.主要论著的复印件;2.被他人引用情况检索复印件;3.科学评价证明;
(二)应用成果应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取得新技术、新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版权、标准、专有技术等)、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

应用成果需提供的附件:1.技术评价证明;2.应用证明;3.其他证明材料。

《技术评价证明》指推荐项目在附件中提交的技术鉴定证书、评审意见、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证明及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对于推荐项目涉及有审批要求的,如标准等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否则不能提交评审。

《应用证明》指由相关单位出具的生产证明、效益证明、技术转让合同、使用证明等证明文件,其内容应包括应用项目的名称、应用单位通信地址及邮编、应用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用的起始时间、应用的具体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原则上应证明该项目已正式应用一年以上,并应由出具应用证明的单位加盖公章。原则上不超过10个应用证明。

《其他证明》指有助于评价推荐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获奖证书等。



附件6

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体育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人)汇总表





附件:关于推荐学会第三届科学技术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