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孙国友发布时间:2023-01-04浏览次数:315

校有关单位、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省高校社科理论研究优势,认真做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工作,省教育厅决定设立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专题研究项目”),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范围

(一)选题要紧密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所提出的重大发展理念、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工作举措等,结合党的十九大以来的重大成就和我省改革发展生动实践开展研究,推出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与文化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港澳台问题研究;24.国际问题研究;25.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二、申报资格

(一)专题研究项目申报人须为省内高校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道德,能够实际担任项目研究的组织者和指导者。

(二)申报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四)申报人需承担过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或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重点项目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研究积累和前期基础,预期研究成果须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1.在研的国家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负责人,不得以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重复申报

2.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和师德师风问题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研究时限

20232月至20241


四、申报限额

专题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每项资助5万元,拟立项20项左右。因申报限项,超项由科研处组织校内评审,择优上报。


五、成果要求

专题研究项目结项形式为高水平系列论文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报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日报》等重要报刊理论版刊发的文章可作为研究成果。以研究报告为成果结项的课题,需提交不低于2 万字的研究报告1 篇,其核心观点或重要对策建议具有重要决策咨询效果,原则上应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单位采纳或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所有成果均需正确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未能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六、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人要注意意识形态问题,将审查后的申报书和申报一览表电子版发至邮箱272371227@qq.com,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项目申报书一式3 份,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

电子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10日。

(二)专题研究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报人不再填报《项目任务书》,《项目申报书》中填报的预期成果即视为项目任务,经双方盖章的《项目申报书》即为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中提出的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研究。


联系人:付晓婉,联系电话:84755776

 


附件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专题研究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专题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xlsx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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