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与艺术学院分工会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亚军发布时间:2023-10-24浏览次数:11

武术与艺术学院分工会管理办法

20234月)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工会组织设置。武术与艺术学院分工会每届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致,代表的产生办法、代表的条件、权利、义务参见《武术与艺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三条 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主席1人)。

第四条 分工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多于应当选人数1名。各工会小组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分工会委员会与学院党总支一起商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报校工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

第五条 选举产生的分工会委员会再选举分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担任。

第六条 分工会在校工会和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教职工、引导教职工、服务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作用。让工会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教职工,更符合教职工意愿。让教职工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第七条 分工会应当努力争取学院党政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学院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专题研究分工会工作,学院行政对分工会开展工作所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经费落实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分工会应认真履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参见《南京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组织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它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九条 分工会应密切同教职工的联系,经常地收集和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提案及其他形式及时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分工会要按照《南京体育学院模范职工小家验收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努力争创校、省“模范职工小家”。

第十一条 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高水平体育大学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教学比赛等活动;积极培育劳动模范、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二条 坚持开展“五必看、送温暖”活动,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关注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切实为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三条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参加校工会和文体社团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结合学院特点和优势开展特色活动。繁荣校园文化,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校园。

第十四条 分工会应认真执行《南京体育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遵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将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十五条 分工会干部应围绕素质提升、活力增强、作风改善的目标,加强学习,增强服务发展的能力、凝聚职工的能力,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术与艺术学院分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