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人: 健康系                                                                 发布时间: 2015-09-01                                                                  浏览次数: 10

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运动人体科学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配置、调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负责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二、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以及科研重点进行全面统筹安排,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和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逐步解决。

第六条 实验室关键或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和招标,论证工作应吸收管理部门、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参加,提出书面的可行性报告,供学院决策。招标应按照院有关进行。

第七条 新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要及时备案登记,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1、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与合同、协议是否相符。

2、质量、性能是否达到出厂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安装调试后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第八条 新购置设备验收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向有关厂家(公司)联系调换、退货或索赔。若无法调换、退货、索赔,应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运动人日科学实验室统一管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设备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实验室领导应切实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工作,设备的具体管理人为相应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若出现损坏或工作不正常,应当及时上报实验室领导。

第十一条 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定期对帐核物和全面盘点清理,保证帐单、账本、帐卡和实物相符,避免设备流失。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设备维持,指购买日常消耗材料以维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根据需要进行购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实验室领导对各实验室设备状况作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拆卸改装科研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确需拆改另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可行性报告,并报运动健身实践教育中心审核并经院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设备一般不给个人使用,因教学、科研任务确实需要者,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实验室主任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备案、批准。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运动健康科学系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